(2017)豫1727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传立与被执行人刘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传立,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489号申请执行人杨传立,男,1948年07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超,男,1980年01月21日出生。杨传立与刘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727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1月08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3月22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超及其共有存款(收入)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