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0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庆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星星,刘庆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0945号原告:代星星,男,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敏,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华,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庆领,男,住安徽省。原告代星星与被告刘庆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代星星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星星撤诉。审判员 聂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