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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永州市联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胜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市联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胜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2民初714号原告:永州市联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年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斌,男。被告:朱胜名,男。原告永州市联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胜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州市联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以被告已向该公司已交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胜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联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其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联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胜名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州市联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贺      少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贺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