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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5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唐邦彩与吴开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邦彩,吴开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647号原告:唐邦彩,女,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云南省昭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东川,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被告:吴开富,男,196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云南省昭通市。原告唐邦彩与被告吴开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唐邦彩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邦彩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邦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蒙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