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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3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新彩、项天武与武建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彩,项天武,武建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058号原告:王新彩,男,1968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原告:项天武,男,1970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武建岭,男,1970年7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新区。原告王新彩、项天武诉被告武建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提供明确的被告信息,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新彩、项天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退还原告王新彩、项天武。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振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