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宝山支行、严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宝山支行,严军,林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83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宝山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436671-5,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车站路66号。主要负责人:张高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严军,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镇海区九龙。被执行人:林剑波,女,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本院在执行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宝山支行与严军、林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严军名下位于镇海区骆驼街道朝东弄9号楼203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镇骆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国用(2013)字第0604223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李 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慧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