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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颜红英、张买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红英,张买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156号申请执行人颜红英,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买云,男,1959年6月16日出生颜红英与张买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4民初19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买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颜红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买云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车辆、工商、房产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买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颜红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买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颜红英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忠华审判员  蔡 曦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