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颜红英、张买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红英,张买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156号申请执行人颜红英,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买云,男,1959年6月16日出生颜红英与张买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4民初19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买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颜红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买云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车辆、工商、房产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买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颜红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买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颜红英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忠华审判员 蔡 曦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