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91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明其、张萍等与安徽浙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其,张萍,安徽浙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1477号原告:刘明其,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顺理,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车保睿,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萍,女,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顺理,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车保睿,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浙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赵国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尚辉,该公司员工。原告刘明其、张萍与被告安徽浙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刘明其、张萍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其、张萍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其、张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9元,减半收取为1365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倪花人民陪审员 薛彦人民陪审员 崇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