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郑玉定与周青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定,周青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1129号原告郑玉定,男,汉族,生于1952年11月17日,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周青峰,男,43岁,汉族,住淅川县,系淅川县金运饲料厂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玉定诉被告周青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周青峰已自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玉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玉定自愿承担。审判员 袁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