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2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陈柏松与张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柏松,张占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1511号原告陈柏松,男,汉族,1945年8月22日生,住长葛市。被告张占军,男,汉族,1957年7月20日生,住长葛市。原告陈柏松诉被告张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依法受理,2017年4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占军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柏松撤回对被告张占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申凤香审 判 员 李占奇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