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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2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陈柏松与张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柏松,张占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1511号原告陈柏松,男,汉族,1945年8月22日生,住长葛市。被告张占军,男,汉族,1957年7月20日生,住长葛市。原告陈柏松诉被告张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依法受理,2017年4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占军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柏松撤回对被告张占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申凤香审 判 员  李占奇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