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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祥凯罚金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祥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634号移送执行人: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祥凯,男,199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本院在执行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李祥凯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祥凯缴纳罚金4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祥凯的银行存款4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学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虞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