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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64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王孝昌与颜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昌,颜文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4民初6432号之一原告:王孝昌,男,194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委托代理人:王爱珍,女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告:颜文霞,女,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江东区。原告王孝昌与被告颜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原告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撤销,本案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继续审理。原告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孝昌撤回对被告颜文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王孝昌负担。审 判 长  李 勤人民陪审员  忻红娣人民陪审员  周亚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亚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