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西安战祥置业有限公司与孙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战祥置业有限公司,孙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35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战祥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XX被执行人孙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战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5)高民初字第0058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被执行人孙XX与申请执行人西安战祥置业有限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故将该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执35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仙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