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徐俊与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长兴村民委员会定作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长兴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874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男,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永。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长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2016)黑0104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人申请内容部分的执行。徐某与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长兴村民委员会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6)黑0104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人申请内容部分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贵滨审判员 束超英审判员 陈 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