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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徐俊与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长兴村民委员会定作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长兴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874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男,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永。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长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2016)黑0104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人申请内容部分的执行。徐某与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长兴村民委员会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6)黑0104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人申请内容部分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贵滨审判员  束超英审判员  陈 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