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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3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宜昌市凯泽石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凯泽石材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3民初1769号原告:宜昌市凯泽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磨盘溪村*组。组织机构代码:06350668-2。法定代表人:徐能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凯,女,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宜昌市凯泽石材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特别授权。被告: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吉莲大厦*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12445L。法定代表人:林孚儒,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琴芳,女,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特别授权。被告: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89-1号致远广场1701-1702。负责人:韩东生,男,生于1973年11月22日,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凯泽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宜昌市凯泽石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凯泽石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凯泽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86元,减半收取3893元,减交2725元,实收1168元,由原告宜昌市凯泽石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向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