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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溪行非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竹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家付、马发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竹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家付,马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竹溪行非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竹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09933350-9。法定代表人:刘启德,该局局长。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烧田大道。被执行人:张家付,男,汉族,1969年3月11日生,住湖北省竹溪县。被执行人:马发明,女,汉族,1977年4月25日生,住湖北省竹溪县。本院在执行竹溪县竹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竹溪行非审字第00061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张家付、马发明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家付、马发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社会抚养费24036.00元,并承担案件申请费50.00元、执行费261.00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张家付、马发明家庭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甘 霖审判员 王 晟审判员 王丹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柯尊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