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民初50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天津金昌泰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小马杓沽村民委员会、韩向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金昌泰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小马杓沽村民委员会,韩向华,王孝功,尚观俊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50190号原告:天津金昌泰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王家园子街16号。法定代表人:马广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双,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小马杓沽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小马杓沽村。被告:韩向华,男,56岁,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王孝功,男,45岁,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尚观俊,男,46岁,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金昌泰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小马杓沽村民委员会,韩向华,王孝功,尚观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金昌泰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2622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11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311元。审 判 长  李秀峰代理审判员  李卓亭人民陪审员  唐广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小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