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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2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陈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02民初1322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张荣海,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1。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荣海,被告陈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0年年底,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谈婚,双方经过短暂的交往后,于××××年××月××揭阳××××区梅云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于同年5月22日按习俗举行婚礼,开始同居生活。婚后,××××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2,××××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3,××××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4。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相识时间较短,草率成婚,导致婚后不久,原告才发现与被告性格差异极大,被告生性小气、吝啬、孤僻、多疑,且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被告婚后对原告毫不关心,完全没有把原告当作老婆对待,而是把原告当做家里的佣人使唤,且经常随心所欲无端指责、谩骂原告,双方因此经常发生吵闹。更甚的是,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赌博的恶习,被告长期沉迷赌博,置家庭而不顾。日常生活中,被告惜财如命,极度节俭,就连原告平时支付家庭的日常开支都嫌原告乱花钱,但被告在赌博时却一反常态,一掷千金。原告发现被告有赌博的恶习后,多次苦口婆心的劝说被告应以家庭为重,改掉赌博的恶习,不再沉迷赌博,但被告对原告的苦心劝说无动于衷,仍然我行我素,继续沉迷赌博,双方因此不断发生争吵,闹得家无宁日。从2005年开始,被告还经常因原告劝说其不要参与赌博,多次殴打原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原告身心严重受伤。婚后至今,被告因赌博合计输掉人民币约160多万元。2015年4月份,原告因身患疾病,到医院做手术,原告在医院做手术时,医生要求原告通知配偶到医院签名,原告听后,便将医生的要求告知被告,让被告到医院帮忙签名,但却遭到被告无情的拒绝。原告在医院做手术期间,被告不闻不问,不理不睬。原告出院后,被告不仅没有对原告进行关心和照顾,反而是因原告刚做过手术,无法帮忙打理生意,多次对原告进行辱骂。此后,双方均认识到彼此之间已毫无夫妻感情,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均同意解除夫妻关系,双发因此于同年6月份开始分房而居,并开始协商离婚事宜,协商离婚事宜期间,因被告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问题出尔反尔,导致双方至今仍无法就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问题达成一致的协议。2016年8月21日,双方因协议离婚的事宜再次发生争吵,双方发生争吵后,原告为了避免再次被被告辱骂和殴打,回娘家居住至今。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因被告婚后对原告毫不关心,且经常无端指责、谩骂原告,甚至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特别是被告有赌博的恶习,且屡教不改等原因,导致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双方也因此分房而居至今已一年多的时间。现双方毫无夫妻感情可言,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了解除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如前。请求:1、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1离婚;2、判决婚生女儿陈某2、儿子陈某3、陈某4归原告周某抚养,被告陈某1每月承担每个孩子的抚养费各人民币15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详见《财产清单》);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诉状所述大部分不属实,双方并没有发生什么矛盾,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2,××××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3,××××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4。2004年11月24日,原告做了结扎手术。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性格差异发生纠纷,2015年4月,原告因身体不适到医院住院治疗,原告通知被告到医院办理有关手续,但被告没有到医院签名办理手续。之后,因经营股票、期货亏损,双方未能协调处理好夫妻之间的关系,开始协商离婚事宜,双方因对孩子的抚养及财产的分割问题,未能达成协议。2016年8月21日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原告返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分居后,三个婚生孩子跟随被告一起生活,在2016年国庆期间,原告带婚生女儿陈某2到其娘家与其一起生活。另查明,原告主张位于揭阳市××区梅云街道××村肉菜市场西面××、四间楼房(三层半)及位于揭阳市××区梅云街道××村省道旁楼房一间(三层)、揭阳市××区梅云街道××村邮电路楼房一间(四层)是夫妻共同财产,对此,被告主张位于揭阳市××区梅云街道××村肉菜市场西面××、四间楼房的土地来源是村按人口份额分配,该楼房8个份额分别是原、被告一家4个份额,被告的父母、爷爷、胞弟各1个份额,地上建筑物是2007年被告与父亲出资建造的。对位于揭阳市××区梅云街道××村省道旁楼房一间(三层)、揭阳市××区梅云街道××村邮电路楼房一间(四层)是2010年购买的,购买时已有地上建筑物,后来再叠建。上述楼房均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原告认为被告现经营的电线、电缆等货物及债权约为60万元,被告也认为价值差不多。诉讼期间,本院对婚生孩子的抚养问题,征求了孩子的意见,婚生孩子陈某3、陈某4表示愿跟随被告一起生活,陈某2愿跟随原告一起生活。另,本案依原告的申请,2016年10月26日冻结被告陈某1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梅云支行账号62×××11的存款人民币400000元,该账户可执行金额为159218.62元,2016年10月27日冻结被告在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账户20×××60的资金人民币80000元,该账户截止2017年4月16日资产总值为266079.01元,其中资金余额为86091.79元,股票市值179987.22元(股票名称及数量为:ST吉恩18股、正泰电器1000股、烽火电子7500股、太钢不锈6000股、联络互动2000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属自愿结合,但婚后因性格差异发生纠纷,在2015年4月原告因身体不适到医院住院治疗,被告未能到医院签名办理相关手续,被告的行为进一步加深了双方之间的隔阂,之后再因经营股票、期货亏损,双方未能协调处理好夫妻之间的关系,双方开始协商离婚事宜,因对孩子的抚养及财产的分割问题,未能达成协议,2016年8月21日双方再次发生纠纷之后,分居生活。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被告却未能以合适方式改善夫妻关系,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依法可认定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可予准许。婚生孩子陈某3、陈某4愿跟随被告一起生活,陈某2愿跟随原告一起生活,考虑孩子的意见,婚生儿子陈某3、陈某4可由被告负责抚养,女儿陈某2由原告负责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因儿子陈某3、陈某4比较小,原告应承担儿子陈某31年的抚养费及儿子陈某4至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按每月每人人民币600元计。原告应承担的儿子陈某3抚养费为人民币7200元,陈某4的抚养费为人民币39600元(自2016年10月至2022年4月止)。原告请求抚养三个婚生子女,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共同财产位于揭阳市××区梅云街道××村肉菜市场西面××、四间楼房(三层半),因原告未有证据证明该楼房的产权登记情况且被告否认该楼房为夫妻共同财产,认为是家庭共同财产,原告请求分割,不予支持,可另案处理。对位于揭阳市××区梅云街道××村省道旁楼房一间(三层)、揭阳市××区梅云街道××村邮电路楼房一间(四层)是原、被告婚姻关系存属期间购买之后再叠建,属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但该楼房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不宜判决楼房所有权的归属,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位于揭阳市××区梅云街道××村省道旁楼房一间(三层)由被告使用,位于揭阳市××区梅云街道××村邮电路楼房一间(四层)由原告使用。被告现经营的电线、电缆等货物及债权约为60万元,双方没有异议,原告请求分割,可予支持,由原、被告均等分割,各分得30万元。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梅云支行账号62×××11的存款159218.62元,在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账户20×××60截止2017年4月16日资产总值为266079.01元,其中资金余额为86091.79元,股票市值179987.22元(股票名称及数量为:ST吉恩18股、正泰电器1000股、烽火电子7500股、太钢不锈6000股、联络互动2000股),属夫妻共同财产,由原、被告均等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1离婚。二、婚生女儿陈某2由原告周某负责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儿子陈某3、陈某4由被告陈某1负责抚养,原告周某应承担儿子陈某3抚养费人民币7200元,陈某4抚养费人民币39600元,合共人民币46800元。三、位于揭阳市榕城区梅云街道xx村邮电路楼房一间(四层)由原告周某使用,位于揭阳市榕城区梅云街道xx村省道旁楼房一间(三层)由被告陈某1使用。四、被告陈某1现经营的电线、电缆等货物及债权归被告陈某1所有,被告陈某1应支付原告周某人民币30万元。五、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梅云支行账号62×××11的存款人民币159218.62元,在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账户20×××60的资金余额人民币86091.79元归被告陈某1所有,被告陈某1应支付原告周某人民币122655元。六、在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账户20×××60的股票原、被告各得:ST吉恩9股、正泰电器500股、烽火电子3750股、太钢不锈3000股、联络互动1000股。上述判决第二、三、四、五、六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00元,保全费人民币3670元,合共人民币1897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人民币9485元,被告陈某1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淡容审 判 员 林楚雄审 判 员 林 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子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