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姜某甲与姜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甲,姜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43号申请执行人:姜某甲,男,1940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姜某乙,男,200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理人:姜某丙(被执行人父亲),男,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被执行人。本院在执行姜某甲与姜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南少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原告姜某甲享有哈尔滨市南岗区复华三道街房产的所有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该案系物权确认纠纷,本院已发出执行通知书,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房产更名手续,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执行费500元,并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2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