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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姜某甲与姜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甲,姜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43号申请执行人:姜某甲,男,1940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姜某乙,男,200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理人:姜某丙(被执行人父亲),男,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被执行人。本院在执行姜某甲与姜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南少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原告姜某甲享有哈尔滨市南岗区复华三道街房产的所有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该案系物权确认纠纷,本院已发出执行通知书,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房产更名手续,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执行费500元,并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2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