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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2执2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建平与被执行人交城县富鑫大理岩矿、文泽迅、陈勇人身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平,交城县富鑫大理岩矿,文泽迅,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晋1122执2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建平,男,1967年6月7日生,汉族,交城县人。被执行人交城县富鑫大理岩矿,住所地交城县。负责人陈勇,该矿董事长。被执行人文泽迅,男,1970年4月16日生,汉族,湖南省巴东县人。被执行人陈勇,男,1967年3月28日生,汉族,孝义市人。本院在执行张建平与交城县富鑫大理岩矿、文泽迅、陈勇人身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后,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和。审判员  贾联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晓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