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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1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与黄水钢信用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黄水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民初19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住所地浏阳市圭斋东路001号。负责人:凌庆联,行长。委托代理人:邹云凌、张海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客户经理。被告:黄水钢,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浏阳支行)与被告黄水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浏阳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邹云凌、张海山到庭参加诉讼经,被告黄水钢经本院合法传换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浏阳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39962.46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11月24日止的利息为8522.02元,应按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偿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水钢没有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1月30日,被告黄水钢向原告农行浏阳支行申请领用金穗信用卡一张。原告经审批后于2012年12月14日向被告发行卡号为6228201094062053金穗信用卡一张,授信额度为40000元。此后,被告便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消费后被告没有按约定将消费透支款项归还。截止2016年11月24日,共结欠透支本金39962.46元,利息8522.02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偿还所欠的本息。原告由此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请领用信用卡并透支消费后,与原告便形成了金融借款的法律关系。被告持卡透支消费后,本应按约及时归还透支的款项,其拖延不还构成违约,应承担延期还款的利息、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庭审质证、辩驳等诉讼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黄水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9962.46元利息(截止2016年11月24日的利息为8522.02元,此后利息按信用卡规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偿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506元,由黄水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恢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语昕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