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阿布都艾孜孜·艾白都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布都艾孜孜·艾白都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56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布都艾孜孜·艾白都拉,曾用名:阿布艾孜孜·阿布都拉,男,1986年8月2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维吾尔族,文盲,住莎车县,无业。2017年3月11日因本案被抓获,同年3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布都艾孜孜·艾白都拉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布都艾孜孜·艾白都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阿布都艾孜孜·艾白都拉来到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诚信商业街北口华润万家超市门前,趁被害人施某不备,盗走其放置于上衣口袋内的白色魅族牌魅蓝5型手机一部。阿布都艾孜孜·艾白都拉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当场查获被盗手机,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魅族手机价值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阿布都艾孜孜·艾白都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被害人施某的陈述;被告人阿布都艾孜孜·艾白都拉的供述;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出,被告人阿布都艾孜孜·艾白都拉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赃物已追回,发还给被害人,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布都艾孜孜·艾白都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阿布都艾孜孜·艾白都拉认罪态度好,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布都艾孜孜·艾白都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1日起执行至2017年9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杨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雷蕾打印:相丽华校对:雷蕾2017年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