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闫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1768号原告:闫某,女,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张某,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闫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守权审 判 员 郑新岭人民陪审员 赵丽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纪红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