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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闫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1768号原告:闫某,女,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张某,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闫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守权审 判 员  郑新岭人民陪审员  赵丽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纪红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