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91执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武彤岩诉欧阳凯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彤岩,欧阳凯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字第554号申请执行人武彤岩,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被执行人欧阳凯迪,男,199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原告武彤岩诉被告欧阳凯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1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彤岩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彤岩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过审查,认为其提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1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