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于洋与王玉臣、赵连平、王金忠、刘英杰、刘发军、程泉、蒋学如、王金红、孙梦春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洋,王玉臣,赵连平,王金忠,刘英杰,程泉,蒋学如,王金红,孙梦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16号原告:于洋,住所地靖宇县。被告:王玉臣,住所地靖宇县。被告:赵连平,住所地靖宇县。被告:王金忠,住所地靖宇县。被告:刘英杰,住所地靖宇县。被告:程泉,住所地靖宇县。被告:蒋学如,住所地靖宇县。被告:程泉,住所地靖宇县。被告:王金红,住所地靖宇县。被告:孙梦春,住所地靖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洋诉被告王玉臣、赵连平、王金忠、刘英杰、刘发军、程泉、蒋学如、王金红、孙梦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需以另一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洋撤回对被告王玉臣、赵连平、王金忠、刘英杰、刘发军、程泉、蒋学如、王金红、孙梦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称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