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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4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黎凌、范金颜等与林光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凌,范金颜,林光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4045号原告:黎凌,男,195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原告:范金颜,女,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钊和,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清,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光奋,男,1984年4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黎凌、范金颜诉被告林光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黎凌、范金颜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凌、范金颜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黎凌、范金颜负担。审判员  董爱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