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刑更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姜艳居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艳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刑更90号罪犯姜艳居,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满族,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小学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6日作出(2009)锡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艳居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内蒙古锡林浩特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姜艳居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此次记功四次。财产刑已执行。上述事实,管教干警和知情服刑人员的证言,罪犯奖励审批表等监狱证明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姜艳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艳居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永 胜审判员 吴 春 林审判员 青格勒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萨 如 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