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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2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邱玉崇与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北东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西区苑东街道办事处大谈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玉崇,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北东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西区苑东街道办事处大谈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4民初2313号原告邱玉崇,女,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李民生,河北标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北东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58号紫晶苑1号楼25层,组织机构代码78405023-2。法定代表人石焕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睿,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苑东街道办事处大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大谈村。法定代表人陈荣建,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梁金川,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玉崇诉被告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胜房地产公司)、石家庄市桥西区苑东街道办事处大谈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谈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宏丽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玉崇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民生、被告东胜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睿、被告大谈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梁金川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玉崇诉称,2011年10月25日,原告(乙方)、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苑东街道办事处大谈村村民委员会(甲方)、被告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大谈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协议书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乙方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丙方按每月2300元付给乙方过渡费,以协议签订日开始计算,过渡费暂定为三年。乙方取得旧房验收合格证即可领取1年过渡费27600元。所余过渡费于一年后每半年领取一次,过渡费发放至甲方公示交房之日止。拆迁场地按期腾清后因丙方责任延长过渡期的,在规定的基数上增加临时过渡费;逾期6个月以内增加25%;逾期6个月不满12个月的增加50%;逾期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增加100%。第八条规定:根据六号公告,享受拆迁优惠政策,每月发放补贴3000元,按季度发放,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至公示交房之日止。第九条规定:住房补贴300元/月,首次发放12个月,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至公示交房之日止。本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书规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二被告也按照协议约定开始履行给付过渡费、优惠补贴和住房补贴的义务,以上费用均通过被告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然而,不知什么原因,被告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2015年3月起停止向原告支付每月3000元的优惠补贴,自2015年9月起停止向原告支付过渡费和住房补贴,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苑东街道办事处大谈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大谈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的一方当事人,本应当严格依法按照协议履行给付过渡费、优惠补贴、住房补贴的义务,对停止给付承担责任,协调解决,然而,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苑东街道办事处大谈村村民委员会极力推脱,至今拒绝履行义务。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大谈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和相关法律规定,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除了按照协议约定连带给付拖欠原告的过渡费、优惠补贴和住房补贴,还应当连带赔偿原告损失。按照《大谈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被告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如果延长过渡期,自己承担增加临时过渡费,现由于被告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没能及时交付验收合格的房屋,造成过渡期逾期24个月,应当按照协议规定承担责任。请求二被告连带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23日的过渡费33963元;连带支付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9月23日的优惠政策补贴53300元,利息1519元;连带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23日的住房补贴5030元;连带支付2014年10月25日至2016年9月23日增加的临时过渡费39272元。被告东胜房地产公司辩称,一、依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告东胜公司仅对第五条第二款约定款项负有支付义务,对该条款之外的款项没有支付义务。二、对于大谈村旧村改造的回迁房,已经于2015年8月31日竣工,达到交房标准,后大谈村委会要求增加工程量,并同意交房日期顺延至2015年11月,且不再支付过渡费及其他补贴费用。三、2015年11月,被告东胜房地产公司将回迁房移交给了大谈村委会,原告的安置条件已经达到,被告东胜房地产公司已无义务再向原告支付过渡费及补贴费用。四、大谈村委会在收到房屋后,迟迟没有向原告公示交房,是由于被告大谈村委会原因所致,如果因此造成过渡费等费用的增加,也应由大谈村委会负担。五、原告主张的临时过渡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三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只有在“拆迁场地腾清后因丙方责任延长过渡费的”,被告东胜房地产公司才应当支付临时过渡费。本案中拆迁场地于2013年9月下旬全部拆平,至2015年8月31日回迁房竣工,不存在延长过渡期的情形,因此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临时过渡费。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大谈村委会辩称,一、被告东胜房地产公司应当支付原告诉讼请求的费用。依据三方签订的《大谈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的约定,被告东胜房地产公司支付原告过渡费、拆迁优惠政策补贴、住房补贴以及其他费用至被告大谈村委会公示交房之日止。现在被告东胜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依据合同法相对性原则,被告东胜房地产公司作为有付款义务的相对人,应当支付原告诉请的各项给用。二、被告东胜房地产公司称回迁房已于2015年11月4日交付且不再支付过渡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1、到目前为止尚有8栋回迁楼在建设之中,因东胜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及达到入住标准的回迁房交付给被告大谈村委会,致使被告大谈村委会无法向原告公示交房,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2、2015年4月27日的会议纪要只是明确了工程变更导致交房时间延后二个月期限内不再支付过渡费,并没有约定顺延后不再支付过渡费。东胜房地产公司仍然需要支付过渡费到公示交房之日止。综上,被告东胜房地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给付原告诉讼请求的各项费用。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5日,大谈村委会为甲方,邱玉崇为乙方,河北东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丽房地产公司)为丙方签订了《大谈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东丽房地产公司拆迁原告的位于大××××的房屋一套,乙方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丙方按每月2300元付给乙方过渡费,从协议签订日期开始计算,过渡期暂定为三年。乙方取得旧房验收合格证即可领取1年的过渡费27600元。所余过渡费于一年后每半年领取一次,过渡费发放至甲方公示交房之日止。协议第八条约定:根据六号公告,享受拆迁优惠政策,每月发放补贴3000元,按季度发放,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至公示交房之日止。第九条约定:享受住房补贴300元/月,首次发放12个月,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至公示交房之日止。协议签订后,原告邱玉崇将被拆除房屋交付被告。被告东胜房地产公司按照上述约定向原告发放过渡费和住房补贴费至2015年8月31日,发放优惠政策补贴至2015年3月31日。被告大谈村委会向原告发放2015年9月至10月的过渡费,各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均表示无异议。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领取回迁房钥匙。2013年9月12日,石家庄市建设局综合开发处出具的石建拆验[2013]8号城中村房屋拆迁清场证明,证实大谈村城中村改造项目2013年9月下旬全部拆平。2015年4月20日,被告东胜房地产公司与大谈村委会召开关于大谈回迁区工程增减项目沟通会。会议确定以下具体事项:增加室内地砖及墙面砖,2#地1#、2#、3#、4#楼,3#地1#、2#、4#、6#、7#楼共计九栋,室内地面,褐红色踢脚线(800*100mm)确定粘贴,南阳台墙面确定贴砖。800*800地砖,经村两委会确定颜色为金丝玉石,单价为36.8元/块;工期顺延,因贴砖事宜未在原开发协议内,考虑采购、运输、施工等实际情况,工期合理顺延两个月,交房日期确定为2015年10月31日。2015年4月27日,被告东胜房地产公司与大谈村委会召开关于大谈回迁区工程改造专题会议,决定过渡费统一暂发至2015年8月31日第一批回迁房交房;即使因增加贴砖等工程变更项目导致交房时间延后至2015年10月31日,也不再支付过渡费。2015年11月10日,被告东丽房地产公司将大谈村旧村改造回迁区3#地1#、2#、4#、6#、7#楼交付于大谈村委会,2015年11月10日工程竣工移交单上加盖了大谈村委会公章,签有“验收合格,同意移交”的字样。再查明,2015年4月14日,河北东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名为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大谈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银行账户明细单2份、2017年2月13日大谈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房屋验收合格证、拆迁安置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确认表、原告诉讼请求确认表;被告东胜房地产公司提交的2015年4月27日的会议纪要、2015年4月20日的会议纪要、工程竣工移交单两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2011年10月25日签订的《大谈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该协议书约定原告采取自行过渡方式,被告东胜房地产公司自2011年10月25日开始按每月2300元付给原告过渡费,从协议签订日期开始计算,过渡期暂定为三年。原告取得旧房验收合格证即可领取1年的过渡费27600元。所余过渡费于一年后每半年领取一次,过渡费发放至大谈村委会公示交房之日止。协议第八条约定:根据六号公告,享受拆迁优惠政策,每月发放补贴3000元,按季度发放,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至公示交房之日止。第九条约定:享受住房补贴300元/月,首次发放12个月,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至公示交房之日止。本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5日与二被告签订《大谈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将被拆迁房屋交付被告,其过渡期应为2011年10月25日至2014年10月25日。2015年4月20日、2015年4月27日,被告东胜房地产公司与被告大谈村委会召开关于大谈回迁区工程增减项目沟通会及关于大谈回迁区工程改造专题会议,双方协定对回迁楼增加室内地砖及墙面砖,工期合理顺延两个月,交房日期确定为2015年10月31日。过渡费统一暂发至2015年8月31日第一批回迁房交房;即使因增加贴砖等工程项目导致交房时间延后至2015年10月31日,也不再支付过渡费。故其过渡期限应顺延到2015年10月31日,且顺延期间内的过渡费被告不应支付。被告东胜房地产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将拆迁回迁房交付大谈村委会,大谈村委会在工程竣工移交单上加盖公章,签有“验收合格,同意移交”的字样。大谈村委会未及时公示交房,非被告东胜房地产公司过错,故被告东胜房地产公司在移交回迁房后不应再支付过渡费、住房补贴和优惠政策补贴费用。过渡费、住房补贴费和优惠政策补贴费均应发至2015年8月31日止。双方均认可拆迁过渡费和住房补贴费发放至2015年8月底,拆迁优惠政策补贴发放至2015年3月底。故被告东胜房地产公司应支付原告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的拆迁优惠政策补贴3000元/月,共计15000元。因双方当事人未约定逾期支付过渡费、住房补贴费、优惠政策补贴、临时过渡费的利息,故原告关于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拆迁协议中并未约定二被告对该拆迁协议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主张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之诉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13年9月12日,石家庄市建设局综合开发处出具的石建拆验[2013]8号《城中村房屋拆迁清场证明》,证实大谈村城中村改造项目2013年9月下旬全部拆平。故延长过渡期非被告东胜房地产公司原因导致,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邱玉崇支付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的优惠政策补贴15000元。二、驳回原告邱玉崇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6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924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吴宏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董杨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