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8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戴上均与深圳市世纪新贵家具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上均,深圳市世纪新贵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8799号申请执行人戴上均,户籍地址湖南省东安县。被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世纪新贵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潘庆辉。关于申请执行人戴上均与被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世纪新贵家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龙劳人仲(坪地)案【2016】418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3273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37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15108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16480元、护理费3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2107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1、被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世纪新贵家具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戴上均和解金额共计人民币201072元,已将全部和解金额共计人民币20107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戴上均,戴上均对此予以确认;2、申请执行人戴上均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双方就该案件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3、申请执行人戴上均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执行案件的执行。现被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世纪新贵家具有限公司已按照和解协议商定的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即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深龙劳人仲(坪地)案【2016】418号仲裁裁决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被申请执行人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坪地)案【2016】418号仲裁裁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郝英威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付宇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泽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