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30执1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广昌县洪观建筑有限公司、江西宇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昌县洪观建筑有限公司,江西宇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封炳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30执1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昌县洪观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30705781775F。住所地:江西省广昌县盱江镇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袁清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艾广进,男,1980年9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该公司职工,住广昌县。。被执行人江西宇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1130738。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将军庙小区*栋*号楼。法定代表人封炳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封炳河,男,1977年6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住玉山县。。系江西宇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申请执行人广昌县洪观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宇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封炳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的(2013)广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西宇杰房地产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昌县洪观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江西宇杰房地产公司偿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款300488.7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提供账册以供审计,但被执行人拒不提供,其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封炳河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公司,逃避债务,被依法追加为本案共同被执行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封炳河银行存款300488.74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智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