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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4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宏达与被执行人杜拥军、东宁县老黑山镇阳明煤矿、东宁县逸诚煤矿民间借贷纠纷2015东执字第4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宏达,东宁县老黑山镇阳明煤矿,东宁县逸诚煤矿,杜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宏达,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执行人:东宁县老黑山镇阳明煤矿,住所地东宁市老黑山镇阳明村。法定代表人黄玉峰,男,该煤矿矿长。被执行人:东宁县逸诚煤矿,住所地东宁市老黑山镇九佛沟。法定代表人黄玉峰,男,该煤矿矿长。被执行人:杜拥军,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老黑山镇阳明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宏达与被执行人东宁县老黑山镇阳明煤矿、东宁县逸诚煤矿、杜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500000元,被执行人东宁县老黑山镇阳明煤矿、东宁县逸诚煤矿、杜拥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采取调查措施对被执行人东宁县老黑山镇阳明煤矿、东宁县逸诚煤矿、杜拥军在辖区内的银行存款、工商冻结、车辆登记、房屋产权登记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将本院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东宁县老黑山镇阳明煤矿、东宁县逸诚煤矿、杜拥军已被本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东宁县老黑山镇阳明煤矿、东宁县逸诚煤矿、杜拥军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耕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