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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汇逸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施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马贤懿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汇逸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施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马贤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157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15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汇逸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王艳,业务主管。被执行人:上海施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马贤懿。被执行人:马贤懿,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汇逸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施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上海汇逸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4489.13元,但该款项不足以偿还本案债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及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汤静隽审判员  沈国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臧唯佳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韩雨奇审判员  胡元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臧唯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