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蔺岳与蔺怀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岳,蔺怀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138号申请执行人:蔺岳,男,汉族,1958年3月26日生,陕西省吴起县居民。被执行人:蔺怀伟,男,汉族,1969年12月12日生,陕西省吴起县居民。本院在执行蔺岳与蔺怀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2月6日申请执行人蔺岳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60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受理,并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蔺怀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蔺怀伟偿还申请执行人蔺岳借款2万元及利息。并由被执行人蔺怀伟交纳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24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1、被执行人蔺怀伟于2017年5月5日前给付申请人借款2万元及利息6300元,本息共计26300元;2、申请执行人蔺岳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6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邢世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