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3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襄汾县康美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尉水旺、贾培基、贾焕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汾县康美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尉水旺,贾培基,贾焕忠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573号原告:襄汾县康美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襄汾县汾城镇尉村。法定代表人:贾培珍,该合作社负责人。被告:尉水旺,男,1952年4月6日生,汉族,襄汾县汾城镇尉村村民。被告:贾培基,男,1958年2月6日生,汉族,襄汾县汾城镇尉村村民。被告:贾焕忠,男,1957年8月5日生,汉族,襄汾县汾城镇尉村村民。原告襄汾县康美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被告尉水旺、贾培基、贾焕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襄汾县康美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尉水旺、贾培基、贾焕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襄汾县康美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申请撤回对被告尉水旺、贾培基、贾焕忠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汾县康美果业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襄汾县康美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担。审 判 长 梁 红 运人民陪审员 秦 华 峰人民陪审员 郑���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尚 莉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