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执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费玥、四川百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玥,四川百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费玥。被执行人四川百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32民初13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3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费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百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百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土地信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百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现金给付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费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132执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林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