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邹洪臣与邹志有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洪臣,邹志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312号申请执行人邹洪臣,男,汉族,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3102123915,住巴彦县天增镇立平村三道岗屯。被执行人邹志有,男,汉族,农民,住巴彦县天增镇立平村三道岗屯。本院依照已经生效的(2011)巴民一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邹洪臣与邹志有赡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邹志有自动履行了赡养费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邹洪臣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巴民一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忠杰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思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