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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邹洪臣与邹志有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洪臣,邹志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312号申请执行人邹洪臣,男,汉族,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3102123915,住巴彦县天增镇立平村三道岗屯。被执行人邹志有,男,汉族,农民,住巴彦县天增镇立平村三道岗屯。本院依照已经生效的(2011)巴民一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邹洪臣与邹志有赡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邹志有自动履行了赡养费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邹洪臣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巴民一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忠杰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思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