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512民初字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欧永英与莫秀钟、蓝文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永英,莫秀钟,蓝文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12民初字438号原告:欧永英,女,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良,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秀钟,男,1957年4月26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安瑶族自治县。被告:蓝文胜,男,1974年9月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都安瑶族自治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西环路159、161号。法定代表人:潘政,该公司经理。原告欧永英诉被告莫秀钟、蓝文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后经原告申请,追加蓝文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为本案被告。被告莫秀钟经本院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故本案需公告送达。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公告费的通知,并向其释明在指定期限未预交公告费的法律后果。原告欧永英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公告费用通知后,未能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欧永英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代理审判员  叶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姚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