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民特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钗妹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薇薇,黄钗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民特47号申请人:黄薇薇。被申请人:黄钗妹。代理人:黄友弟。申请人黄薇薇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黄钗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薇薇向本院提出申请:确认被申请人黄钗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黄薇薇作为黄钗妹的法定监护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黄薇薇与被申请人黄钗妹系母女关系。申请人黄薇薇发现被申请人黄钗妹情绪低落、夜不睡、经常半夜起床走动,自语,无故发笑,常常处于疯疯癫癫的状态。2006年10月10日,申请人黄薇薇送被申请人黄钗妹到瑞安第五人民医院就诊,经确诊为“精神分裂症”。目前被申请人黄钗妹病情仍未好转。2016年1月份,被申请人黄钗妹精神严重失常,其已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无奈之下,在鹤溪派出所工作人员陪同下,将被申请人黄钗妹强制送到温州康宁医院住院治疗,至今尚未出院。代理人黄友弟称:同意申请人黄薇薇的申请,要求认定被申请人黄钗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黄薇薇为被申请人黄钗妹的法定监护人。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9日,经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黄钗妹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明确,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黄钗妹经鉴定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黄薇薇申请本院认定被申请人黄钗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被申请人黄钗妹的法定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黄钗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黄薇薇为黄钗妹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张友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 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