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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军与孙金根、姜其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金根,姜其英,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民终1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金根,男,195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其英,女,195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一芸,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两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军,女,1978年9月24日出生,住苏州市吴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晟,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金根、姜其英因与被上诉人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2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金根、姜其英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受理费由宋军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所谓的两笔借款都是孙金根与宋军之间的赌债,宋军没有实际履行交付义务。150万元、145万都是转入孙金根账户后又随即从孙金根账户转出到第三人账户(150万元转入第三人褚晓军账户、145万转入第三人梁先传账户),再从第三人账户转回到宋军账户,宋军意图以这种方式来掩盖其非法目的。孙金根归还宋军的几笔款项,宋军都是要求孙金根先转入梁先传、朱卫中等第三人账户。二、在一审阶段,我方以宋军等设置圈套诱骗孙金根参赌并骗取钱财涉及刑事犯罪为由,向法院提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法院没有采纳。三、2015年9月23日和2015年10月8日的两张借条都是孙金根赌输后被迫签的,该借条正文全部都不是孙金根所书写,只有签字处是孙金根签的,并且关于利息的约定也是后期添加的,因此借条中对利息的约定,我方不予认可。四、一审判决孙金根与姜其英承担共同还款义务是错误的。孙金根所涉债务时赌债,并非合法债务,且用途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宋军辩称:宋军与孙金根之间的借款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宋军提供的两份借条及相应金额的转账凭证足以证明双方真实有效的借款合意。至于孙金根、姜其英提到的孙金根转给梁先传、朱卫中等人的款项均与本案无关,系孙金根与第三人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此外,宋军也未联系过孙金根进行赌博活动。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宋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孙金根、姜其英共同归还借款本金295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本金1500000元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以本金1450000元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孙金根、姜其英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9月23日,孙金根向宋军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孙金根借宋军15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当天,宋军通过其丈夫朱斌的账户向孙金根的账户转账了150万元。2015年10月8日,孙金根向宋军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孙金根借宋军145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当天,宋军通过其本人账户向孙金根的账户转账了145万元。孙金根与姜其英于2016年7月28日办理离婚登记,本案两笔转账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由宋军提供的借条二份、转账凭证二份、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双方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争议焦点:宋军与孙金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宋军认为,孙金根向其出具借条,且其于当天将款项转账交付给孙金根,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孙金根认为,宋军诉请归还的150万元、145万元并非民间借贷,而是赌债:1、方翠文等三名证人证言可以证实2015年9月,朱斌等人设置赌局诱骗孙金根参赌,半个月左右时间都是孙金根一人输钱,存在诈赌嫌疑,已涉嫌刑事犯罪。2、双方之间的交易模式有违寻常,不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转账过程都是由朱斌等人直接拿着孙金根的银行卡操作的。3、双方之间并非朋友,完全不相识,宋军无理由一下子借几百万元给孙金根,不符合常理。4、因朱斌追讨赌债,孙金根于2016年2月6日归还了31万元,朱斌要求其转账至朱卫中的银行卡上。为此孙金根申请证人方某1、方某2、方某3出庭作证,提交其于2015年1月9日转账给梁广洲28万元、2015年1月9日转账给宋军15.5万元、2015年7月25日转账给朱斌165万元、2015年7月30日转账给朱斌103万元、2015年9月2日转账给朱斌105万元、2015年10月8日转账给梁先传145万元、2016年1月23日转账给梁先传118.5万元、2016年2月6日转账给朱卫中31万元、2016年4月25日转账给梁先传113万元的九份转账凭证。宋军质证认为,孙金根提供的用于证明涉案借款系赌债的三名证人与孙金根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利害关系,方某1自认系孙金根的情人,方某2、方某3系方某1的亲戚,证言不应采信;宋军从未联系过孙金根进行赌博,也从未参与过证人所陈述的赌博情况。孙金根提供的转账凭证,其中转账给宋军或朱斌的四笔均发生在本案借款前,与本案无关;其中转账给梁广洲、梁先传、朱卫中的五笔均与本案无关,系孙金根与梁先传等人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宋军提供的两份借条及相应转账凭证,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已初步完成举证责任。孙金根为反驳宋军的上述主张,应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但是在本案借款发生前,宋军及其丈夫朱斌与孙金根发生了四笔大额转账往来,也发生在孙金根抗辩的赌博事实之前,证明双方之间有过其他债权债务往来;孙金根陈述不认识梁广洲等人,但其在2015年1月19日与梁广洲发生了大额转账往来,与事实不符;孙金根抗辩的交易模式有违寻常,从孙金根的账户交易流水看,其在2015年9月2日有过类似的当天进账101万元,马上出账105万元的交易记录,不排除孙金根向甲借款后用于归还对乙的债务的情形。孙金根抗辩的还款,均系转账支付给宋军或其丈夫朱斌以外的第三人,没有证据证实系归还本案借款。关于证人证言,三位证人与孙金根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孙金根在受害后至本案庭审期间从未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反映情况,孙金根抗辩系设局诈赌无证据证实,孙金根如认为宋军等人涉嫌刑事犯罪,可自行向公安机关报案。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孙金根没有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故一审法院对宋军提交的两份借条及相应转账凭证确认其证明力。一审法院认为,宋军与孙金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宋军两次转账给孙金根合计295万元,已履行借款的交付义务。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宋军可以催告孙金根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孙金根应按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利息,故一审法院对宋军要求孙金根归还借款本金295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两笔借款均发生在孙金根、姜其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系孙金根的个人债务,故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由孙金根与姜其英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孙金根、姜其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宋军借款本金295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150万元自2015年9月23日起算,145万元自2015年10月8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宋军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0200元,由孙金根、姜其英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宋军,宋军已预交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不再退还。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二审中,孙金根、姜其英申请证人张某出庭作证,张某陈述其听说朱斌拉孙金根去赌博,这个事情镇里大部分都知道。孙金根、姜其英认为证人张某的陈述是真实的。宋军质证认为张某陈述的事实并非证人亲眼所见,是传来证据,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孙金根、姜其英提供了孙金根书写的情况经过以证明赌债发生的经过。孙金根、姜其英提供了孙金根的银行交易明细和转账汇款回单以证明孙金根与宋军、褚晓军、梁先传等人的交易往来及模式,孙金根将款项转入褚晓军、梁先传等人账户后,褚晓军、梁先传等人又马上将款项转入朱斌或宋军账户。孙金根、姜其英还提供联名信以证明孙金根与宋军之间的赌债事实众所皆知。孙金根、姜其英还提供了金东平的书面证人证言以证明孙金根与朱斌、张志才等人赌博输钱的情况。宋军质证认为孙金根书写的情况经过系其单方陈述,真实性不予认可;对银行转账凭证及银行卡交易明细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这是孙金根与褚晓军、梁先传的债权债务往来;对联名信的真实性有异议。二审中,宋军提供了2015年10月1日至10月26日期间转账给孙金根145万元款项的宋军账户往来明细清单,2015年9月23日至10月12日期间转账给孙金根150万元款项的朱斌账户往来明细清单。孙金根对此质证认为宋军的账户在转账孙金根145万元的同日由梁先传转回84万元,这是明细的循环转账;朱斌的账户在转账150万元的同日宋军账户转存入53万元,次日有一笔62200元现金存入朱斌账户,再次日有一笔59100元现存入宋军账户,亦系循环转账。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孙金根、姜其英认为涉案的两笔款项实系赌债,但其提供的证人证言、联名信多系传来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涉案的两笔款项是宋军老公朱斌设局诈赌产生的赌债,故本院对孙金根、姜其英该主张不予采信。如孙金根认为宋军等人设局诈赌,因该主张涉嫌刑事犯罪,孙金根可自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在没有充足证据证明涉案款项涉刑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未移送公安并无不当。孙金根、姜其英认为涉案款项系赌债,相关的转账最后都通过循环转账方式回到宋军、朱斌账户,双方之间没有真实的借贷合意,但根据宋军提供的2015年10月1日至10月26日期间宋军账户往来明细清单、2015年9月23日至10月12日期间朱斌账户往来明细清单以及一审中宋军、朱斌账户往来明细,尚不能认定宋军、朱斌转账给孙金根的295万元款项在此后极短时间内又转回至宋军、朱斌账户,故本院对孙金根、姜其英该主张亦不予采信。至于孙金根转账给梁先传、褚晓军等人的款项,因孙金根、姜其英未举证证明上述款项系应宋军或朱斌要求转至梁先传、褚晓军用以归还涉案借款,不排除孙金根与梁先传等人有其他往来,且宋军对此明确表示孙金根的转款与本案无关,故本院对宋军该主张予以采信。至于孙金根于2016年2月6日转账31万元至朱卫中账户的问题,因孙金根、姜其英与朱斌亦有借贷纠纷,孙金根、姜其英未举证证明转账至朱卫中的31万元系受朱斌指示用于归还本案宋军出借款项,故本院采信宋军有关该款项与本案无关的主张。本案两笔借款均发生在孙金根、姜其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本案借款系孙金根的个人债务,一审据此认定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并判令孙金根与姜其英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孙金根、姜其英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400元,由上诉人孙金根、姜其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 斌审判员 顾 平审判员 杨 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泽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