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马彬彬与河南龙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彬彬,河南龙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809号原告:马彬彬,男,1985年8月13日生,回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王立新,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龙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沁阳市长城西路四号。代表人:祁国庆,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马彬彬与河南龙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马彬彬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彬彬以与被告河南龙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彬彬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彬彬负担。审判员 陈娇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建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