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谷恒、王超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谷恒,王超帅,任清峰,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李林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7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谷恒,男,199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超帅,男,199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景长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清峰,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红军、攸明仙,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明大道与彰德路交叉口。负责人:郑义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杰,男,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李林生,男,195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上诉人谷恒、王超帅与被上诉人任清峰、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李林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民一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民一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谷恒、王超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徐红伟审判员 苗 飞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芈方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