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终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无锡市裕顺换热器有限公司与扬州三叶散热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扬州三叶散热器有限公司,无锡市裕顺换热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4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三叶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沙湾南路31号。法定代表人:朱明忠,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裕顺换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马山五号桥工业园常康路32号。法定代表人:薛振宇,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扬州三叶散热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裕顺换热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211民初6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馨叶审判员 缪 凌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久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