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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凌健、何胜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恢2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凌健,何胜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45号首、二层部分,组织机构代码57403839-0。被执行人凌健,男,汉族,1969年12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何胜美,女,汉族,1972年1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执行人凌健、何胜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本院通过向有关银行、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所有的广州市白云区颐和南街1号1101房由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查封了二分之一产权份额,本院轮候查封,故暂时无法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恢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振韬审判员  黄斐斐审判员  谭洁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嘉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