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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1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荣京、王继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京,王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1执47号申请执行人王荣京,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王继明,男,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雁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荣京与被执行人王继明民间借贷任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申请执行费260元。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现因被执行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文书确定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5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26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雁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全部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黄 志代理审判员  余明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莫燕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