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费希昆与武建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希昆,武建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624号申请执行人:费希昆,男,1973年11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武建杰,男,1970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费希昆与被执行人武建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武建杰名下房屋使用权后,申请执行人费希昆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协商解决完毕为由,要求撤销��被执行人武建杰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费希昆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昊审判员李玉民代理审判员赵浚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于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