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何畔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畔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1刑初11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畔,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无职业,住址前郭县。曾因赌博,于2012年8月11日被松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1月12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18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畔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邹江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何畔谎称被他人起诉,需要资金偿还债务,骗取被害人张洪敏现金1万元。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何畔谎称偿还欠款,骗取被害人张洪敏现金5万元。上述赃款均被何畔挥霍。2017年1月12日,被告人何畔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欠据、抓捕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何畔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判处。被告人何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讳,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何畔谎称他人要告自己诈骗,需要资金偿还债务,骗取被害人张洪敏现金1万元,赃款被其挥霍。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何畔谎称他人要告自己诈骗,向被害人张洪敏借款1.3万元。张洪敏将银行卡交给何畔,何畔将卡内现金5万元全部支取并挥霍。2017年1月2日,被告人何畔被公安机关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何畔在侦查机关的供述:2016年10月20日前后,我骗了张洪敏6万元钱。我为了借钱,骗张洪敏说别人要告我诈骗,想借1万元钱。她把信用卡借给我,我支取了1万元钱,我还给李维彤1000多元,剩下的被我吃饭、唱歌花了。过了几天,我没钱了,找到张洪敏说欠别人的钱,向她借款1.3万元,承诺十天后还钱。张洪敏把她家的装修卡给我,让我支取1.3万元,我把卡里的5万元钱全都支出来了。我偿还支付宝欠款6000元,安排朋友吃喝花了7000元,玩动漫游戏花了3.7万元。被告人何畔在检察机关供述:我向张洪敏借了1万元钱,张洪敏说要办理装修贷款,需要把这1万元钱还上。我就找人还上了,第二天又刷出来了,我给那个人800元手续费。我又没钱了,找张洪敏借1.3万元,张洪敏把她家的装修卡给我了,让我支取1.3万元,我把她卡里的5万元钱全都支出来了,偿还支付宝欠款6000元,安排朋友吃喝花了7000元,玩动漫游戏花了3.7万元。我借钱时说有人要告我诈骗,我从光大银行信用卡里透支了1.2万元,欠3000元没还,我借完钱之后,也没还这笔钱。我多支出37000元,是想通过玩动漫游戏把钱快速赚回来,把欠款都还上。2、被害人张洪敏陈述:2016年10月末,何畔给我打电话说有人要告他诈骗,要借1万元钱。我当时在额如乡,用客车将建设银行的信用卡捎给他,他用POS机支出来1万元。2016年11月2日,我要装修房子,想办理贷款,需要把这1万元钱还上。我给他打电话,他就把1万元钱还上了。他又向我借1.3万元,说欠别人9万元钱,那个人要告他诈骗,四五天就能把钱还给我。我就把贷款用于装修的银行卡交给他。11月3日,手机信息显示他支取了5万元,我问他为什么支取5万元,他说要兑足疗店,20日前还给我。21日,我向他要钱,他说没钱,给我出具了一份欠据。3、证人李楠证言:我是松原市宝玉轩珠宝有限公司的导购员。我不认识何畔,他在我公司是否办理过业务不清楚。侦查人员出示的《宝玉轩珠宝销售单》是我正常开具的,我不记得公司是否销售FC手镯了。我们公司每个人都会用POS机,我们公司有不支付实物而转钱的情形,是公司总经理高旭东让我们这样做的。4、证人高旭东证言:我是松原市宝玉轩珠宝有限公司的法人。侦查人员出示的《宝玉轩珠宝销售单》是我让李楠开具的。有个朋友给我打电话,让我帮忙,我就给他开了。我公司没有销售手镯,这样转账套现的票据就开了一次。5、《宝玉轩珠宝销售单》一份,证实被告人何畔用POS机转账套取现金5万元的事实。6、农业银行业务凭证各1份,证实被告人何畔在银行支取现金情况。7、欠据1枚,证实被告人何畔给被害人张洪敏出具6万元欠据的事实。8、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实2012年8月21日,被告人何畔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的事实。9、抓捕经过1份,证实何畔系被抓捕归案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私有合法财物的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畔有被行政处罚的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何畔自愿认罪,又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何畔骗取被害人的钱款应当予以返还。综合考虑被告人何畔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自愿认罪、有劣迹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书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7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何畔向被害人张洪敏返还赃款6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胡方权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孙洪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关中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