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1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杜二虎申请执行冯金平、冯雪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二虎,冯金平,冯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1执53号申请执行人杜二虎,男,生于1988年5月13日,汉族,甘肃省麦积区人,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冯金平,男,生于1973年1月4日,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农民,住清水县草川铺乡。被执行人冯雪(系被执行人冯金平之女),女,生于1997年1月18日,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521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二虎申请执行冯金平、冯雪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冯金平、冯雪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冯金平冯雪于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申请执行人杜二虎彩礼165000元,交纳执行费2375元,但被执行人冯金平、冯雪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金平在银行有存款,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金平、冯雪银行存款167375元。冻结的期限为1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玉堂审判员 魏富裕审判员 温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