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8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韩德某与王乃某、韦利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德某,王乃某,韦利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8民初389号原告:韩德某,男,1956年12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被告:王乃某,男,1943年3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被告:韦利某,女,1948年9月1日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原告韩德某与被告王乃某、韦利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韩德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韩德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梁 瑜appoint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莫金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