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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佳德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加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佳德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加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1389号原告:佛山市佳德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迳口民乐一路1号萌茵花园25座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6886305362。法定代表人:卢生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郭加兵,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佛山市佳德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加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佳德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佛山市佳德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晓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楚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