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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瑞堂、李亚军等与乡宁安通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堂,李亚军,乡宁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244号原告:李瑞堂,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原告:李亚军,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乡宁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台头镇石灰窑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鼓楼南。原告李瑞堂、李亚军与被告乡宁安通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原告李瑞堂、李亚军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瑞堂、李亚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堂、李亚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瑞堂、李亚军负担。审判员  赵成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二勇 关注公众号“”